從美國運車輛回台灣要繳多少進口車關稅? 從國外帶車回台灣關稅計算方法(特別是進口高價車奢侈稅)? 

(97年1月修訂)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0.3%;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為20.3%;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02)23510271、網址:http://www.trade.gov.tw/】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17.5%)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

四、核估進口舊汽車之完稅價格,應依進口地關稅局就實到貨物認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備等,適用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
(一)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第三欄價格)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鑑價。

六、進口舊汽車之折舊年份,以運輸工具進口日所屬之年份起算,其計算方式及折舊率如附表(doc檔案)、(pdf檔案)

註:關稅計算是一門大學問,有時候要用新車折舊率算法,但有時候卻要用NADA法計算比較划算,視車種不同,年份不同,配備不同,而有不同的選擇,這就要看經驗了。特別是年初或年尾的時候,其之間的差異尤其顯著。

七、進口國外自用舊汽車,其完稅價格之核估,適用本說明第四、五、六點之規定。舉例說明如下(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

八、依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免稅進口之汽車如因轉讓或變更用途,致與減免關稅之條件或用途不符,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補稅案件,其完稅價格之核估應按「減免關稅之進口貨物補稅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其折舊年份以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所屬之年份起算,折舊率適用本說明六之規定。

註:一、我國進口小汽車之總稅費(包含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稅負仍高,故進口舊汽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報紙刊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三、舊品進口後另應依照環保測試、耗能標準、交通安全及勞工安全等國內相關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五、民國100年6月開始,如果車輛總價FOB加上關稅(進口稅、貨物稅等等)大於300萬,則須加徵10%奢侈稅,詳細請見本文底有詳細說明,或按此來信由我們幫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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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汽車關稅申報分兩階段:
1. 海關(基隆、台中或高雄)押款後放行,如果海關官員不同意申報價格,海關可能扣車不放行,海關承辦人員或驗貨官員可能要求較高的關稅押款,以免造成日後補稅的困惱,總之海關承辦人員希望關稅押款能多退少補。
2. 3-6個月後,由關稅總局驗估處決定進口關稅,如果押款不足,海關將要求補稅,如押款過多,海關將寄給您退稅支票。基本上,海關得根據實際成交價或市場行情價或關稅法相關規定來核定關稅。

請注意:進口人有義務提供相關購車證明或發票(如Invoice,車商買賣合約,匯款資料,國外賣家聯絡資料,賣車網站,往來Email等等)給報關行,以利報關申報。如提供不實發票,可能觸犯諉造文書罪。但如為個人後送行李,則不需提供購車證明,關稅總局將依照相關法規核訂進口稅金。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按此來信詢問

進口車關稅法規中的兩個惡法:

1.  汽車進口依型式年份(model year)核估稅率(請參閱舊車進口改依型式年份核估稅率損害人民權利及進口舊車年份認定的問題): 您買的2008年出廠及掛牌的汽車,如果汽車公司”宣稱”該型車為2009年型式(車商為了業績,可能會小改車型,宣稱為明年車),關稅局會以2009年折舊來計算離岸價格,可是現在是2008年,如何算2009年車的折舊呢?依關稅局公布的文件中:同年度折舊10%;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20%,第二年折舊35%…..,如何算未來車的折舊呢?更可惡的是關稅局抽了較高的稅後(2009年),所核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記載為出廠年月(2008年),車籍資料登記也是出廠年月(2008年),課了較高的稅卻發給較低稅額的證明。稍有汽車知識的人都知道,車子一掛牌,立刻折了10%到20%,關稅局卻要以未來車來課稅,這好像中古車商向消費者偽稱出廠年份,藉以爭取較好的售價一樣。

2. 5%營業稅: 您知道為何有這5%營業稅嗎? 因為91年起國稅局為杜絕進口人轉賣進口標的卻未開發票繳營業稅而請海關代徵; 此行政命令有2大缺失, 缺失A: 如果進口人是自然人, 自然人無法於進口標的轉賣時開立發票,且海關預徵之營業稅無法當進項稅額, 扣抵自然人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之”一時貿易所得”, 可能造成一筆進口貨被課2次稅; 缺失B: 如果在民國92年進口1部車105萬含5萬營業稅, 到民國96年才以63萬含3萬營業稅賠售,則進口人需依煩瑣程序向國稅局申請將2萬元的營業稅差額退回(99%的個人都不知道可以退稅也忘記呈經有繳營業稅,且民國92~96這4年, 國庫也不會對這預徵之5萬營業稅補貼利息),國稅局都認為做生意每筆都是賺的, 那會管你賠售! 賠售是你家的事! 如果這台車開到爛不轉賣,這5%營業稅就是政府白賺的。海關代徵營業稅的預設立場就是=你們進口人每位都是會逃漏稅的! 我們老百姓在國稅局眼裡都是未來的罪犯!。 關稅總局其實也有話要說,簡單的說就是台灣人太壞了(?) ,大家都想逃稅(?),所以才要用種種手段來預防,例如貿易商漏報選擇性配備的情形非常嚴重,所以在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中特別有進口Mercedes-Benz汽車專用,關稅總局假設大部分的車都是由汽車進口商引進的(?),海關再假設這些車子進來台灣之後都是要賣的(?),所以對所有進口汽車無論是個人進口還是車商進口,都要先收營業稅。 關稅總局其實和我們很多人的想法一樣:就怕自己吃虧了,大家記的買車的時候,會向SALES凹東西,大家還在網路上討論要凹哪些東西,越多越好,就怕自己吃虧了,凹了一大堆不值錢的東西,以為自己賺到了,車商則笑翻了。 最吃虧的就是我們這些絕大部分善良又守法的人了,國稅局要賺,汽車進口商代理商要賺,中古車商要賺。

註: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產製之小汽車依事先核配方式辦理。如果不清楚如何計算進口汽車稅金,請按此來信詢問,我們可代為估算汽車進口關稅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如船運、報關、車測驗車、領牌等)。

免責條款:本網站所提供的資料僅供參考,使用者依所提供的資料導致的損失需自行負責,璟上國際能義務幫忙您試算個人進口汽車全部花費,(最終關稅金額之核定仍依關稅署裁定為準),最後汽車進口稅的核定是來自關稅總局驗估處。
註: 雖說”最後汽車進口稅的核定是來自關稅總局驗估處”,這並不表示驗估處核定的價格一定正確,全世界舊車行情並沒有統一的定價,大家還是有空間向關稅總局驗估處爭取自己的權益。如果您有這方面的問題,我們願意幫您爭取

進口交易價格未誠實申報 觸法—–

業者報運進口貨物時,應繳驗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以免觸法受罰。
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海關調查進口貨物交易價格時,經常發現短報交易價格,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企圖逃漏稅情事。為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而不慎誤觸刑罰,請業者務必繳驗真實發票並誠實申報交易價格。
關稅總局表示,所謂「偽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製作發票或憑證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足以使人認為係發票或憑證上所示之作成名義人所出之發票或憑證;所謂「變造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無權修改發票或憑證內容者,擅自更改真實發票或憑證之內容而言;至於「不實之發票或憑證」,係指繳驗之發票或憑證雖仍出於有製作權人之製作而非屬偽造或變造,惟所繳驗者,或為交易雙方通謀所製作之內容虛偽不實之發票或憑證,或係就同一交易事實製作多數之發票或憑證,而僅繳驗其一部,或有其他類此虛偽不實之情形。
進口地關稅局對該類案件,除補徵短徵之進口稅費外,並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對涉案進口業者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不等罰鍰;其涉有繳驗偽造、變造發票情事者,將移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關稅總局表示,關稅與內地稅稽徵機關為防杜逃漏稅捐,訂有相互勾稽機制,並定期交換查核經驗、檢討勾稽成果,為免誤觸法網、得不償失。


汽車奢侈稅施行細則:有關車輛特別稅(進口車奢侈稅&高價車奢侈稅)開徵內容之相關事宜。

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已於民國100年4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即將於6月1日起全面開徵特別稅。
1、小客車定義: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
2、依照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及特種勞務,其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納稅義務人及課徵時點如下:
一、產製特種貨物者,為產製廠商,於出廠時課徵。
二、進口特種貨物者,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於進口時課徵。
三、法院及其他機關(構)拍賣或變賣尚未完稅之特種貨物者,為拍定人、買受人或承受人,於拍賣或變賣時課徵。
四、免稅特種貨物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課徵。
五、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特種勞務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
3、汽車奢侈稅稅額計算:
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稅率一律為百分之十。
一、「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貨物稅及營業稅。
舉例來說,某國內廠商產製汽車(排氣量3000CC)出廠價格250萬元,貨物稅7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25萬元(稅率5%),該汽車銷售價格為341.25萬元(250+75+16.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4.125萬元。
二、「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
之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稅率17.5%),貨物稅77.5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8025萬元(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38.5+77.55+16.8025萬元),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
4、如上述則中古車商交易買賣若非產製特種貨物者、進口特種貨物者或銷售特種勞務者則無須課徵奢侈稅。
5、若有疑問歡迎洽詢本會或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查詢。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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